关于南通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南通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你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文综罚字﹝2024﹞49号(详见附件),告知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地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100号和平大厦8楼,联系人:陈兆祥、陈凯,联系电话:0513-55087560)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文综罚字﹝2024﹞49号
特此公告。
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