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规范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激发传承活力,推动非遗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起草了《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草案)》。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认定与管理办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1日-2025年11月3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ntwljfyc@163.com或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邮寄地址: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综合楼530室,邮编:226018,联系电话:0513-85099270,信封右上角请注明“办法公众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1.《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规范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
第五条 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申报推荐和认定
第六条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指单个自然人。
第八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从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 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传承谱系清晰(自本人上溯不得少于三代),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三)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15年以上,熟练掌握和应用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五)常态化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七)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县(市、区)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第十条 加大对中青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培育力度,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中青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放宽申报条件;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濒危或者后继乏人,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或销售、管理等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二条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个人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特长、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四条 市有关单位拥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条件同“第九条”。
第十五条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标注理由封存备查。
第十六条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建立专家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均不少于5人。
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符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专家组可赴申报人传承场所实地了解传承情况,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可靠。评审结果须半数以上专家赞成为通过。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复议,确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立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由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纪检监察人员从专家成员库中随机分别抽取产生;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在同一次评审中不重复产生。
第十七条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对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
第十九条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南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初评和审议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为利害人关系的应当回避。
专家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泄露相关评审信息。
第三章保护支持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非遗项目传承现状,可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参加学习、培训;
(五)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
(二)依规定享受传承人补助资金;
(三)根据传承实践需要,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护、保存有关资料、实物;
(三)配合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
(四)配合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接受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评估和扶持资金的绩效考核工作;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每年二月份前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绩效和传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每两年对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与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或经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终止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同时,视其贡献情况授予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不再履行传承人义务,从下一年起不再享受补助资金。该项目可重新认定他人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八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其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可采用多种形式对其生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实后,取消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传承人履行义务评估不合格,且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或累积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被征信机构认定为失信行为人的;
(六)已定居于南通市域以外地区5年以上的;
(七)不再继续从事非遗传承活动2年以上的;
(八)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凡被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取消传承人当年传承补贴经费,停止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标牌和证书,并由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回传承人标牌和证书。
凡被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得以传承人名义从事或开展相关活动,一经发现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