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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征集时间:

    2022年11月04日 - 2022年11月13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对《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轻重,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三个等级。

第七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令其监护人加以教育;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对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最高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最低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南通市文化

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xlsx


征求稿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年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3项)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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