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109/2019-00389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行政服务处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19-04-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3月2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涉及文化的是:
四、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款修改为:“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